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如债务人拟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在契约中予以规定,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这对国际间流通的票据的解释势必产生冲突,从而阻碍在国际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统一票据法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如下:
1、汇付,包含信汇、电汇、票汇。
2、信用证。是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3、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5、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6、托收。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将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引进到该国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该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其他国家市场销售。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A国的商品经过C国境内运至B国市场销售,对C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双方而言,对于卖方而言,就是出口贸易,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口贸易。此外输入该国的商品再输出时,成为复出口;输出国外的商品再输入该国时,称为复进口。
外贸支付方式有哪些
外贸支付方式有信用证L/C、电汇t/t、付款交单d/p一、信用证L/C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每个做外贸的人早晚都将会接触到它。对不少人来说,一提起信用证,就会联想到密密麻麻充满术语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天书。其实信用证可以说是一份由银行担保付款的s/c.只要你照着这份合同的事项一一遵照着去做,提供相应的单据给银行就必须把钱付给你。所以应该说信用证从理论上来说是非常保险的付款方式。
二、电汇t/t
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单,可以分为前t/t和后t/t,前t/t就是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都是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交付全套单证。不过前t/t比较少见一点,在欧美国家出现的比较多。
三、付款交单d/p
d/p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际贸易支付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最常用的手段是信用证和托收形式。但是也有很多企业采用稳妥的方式,就是货币支付。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跨国的贸易,都选择信用证方式的较为普遍。但在内贸中的一般小型企业且费用不是很大的情况下,都用货币直接支付,托收和信用证就较为少一些。 下面我给您简单介绍下这些方式,方便您了解,并选择相对于适合您的支付方式。 托收 (D/P 付款交单)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以后,所开具的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而委托出口地的银行通过它所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它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它有一个弊端就是托收方式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而相对的D/A也比D/P风险就更大了。D/P 叫做付款交单,就是进口商付了货款以后代收行才会把相关的单证才给你。D/A叫做承兑交单(一般都有个期限),是进口商向银行保证在多少天内会付款,银行就会给你提单了。所以D/A也比D/P风险大一些。 信用证 L/C信用证,它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具有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的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但是在这提醒您一点 合同与信用证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很多企业都以为是一回事。因为银行只看信用证中的相关规定,是不看合同中的规定内容的。 货币和票据就没啥说的了。主要是上面两种常用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帮助,再问我~什么是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货币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可作为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却不多见。因为以货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涉及到直接运送大量现金所引起的各种危险和不便,而且产生资金周转的缓慢。所以,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可说是例外。
(二)票据
票据(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而依票据法发行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即指汇票、本票及支票而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透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的结算。票据固然具有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毕竟不是货币。
票据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凭借的是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在法律上称为法偿(legal tender),债权人必须予以接受。但如债务人拟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在契约中予以规定,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
以下就有关票据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简要的介绍。
(三)票据法及其统一运动
票据法属于商事法的一种,由于各国商事习惯不同,各自制定的票据法存在着一些分歧和差异。这对国际间流通的票据的解释势必产生冲突,从而阻碍在国际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统一票据法的必要性。
制定一些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1930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即:1>1930年统一汇票暨本票法公约、2>1930年解决汇票暨本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3>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4>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